問題詳情

我國「教育基本法」對於教育目的做了規範,以下何者不在其中?
(A) 培養健全人格
(B) 培養法治觀念
(C) 培養強健體魄
(D) 培養就業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5249
統計:A(59),B(585),C(317),D(118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基本法、教師、教育法規

用户評論

【用戶】Hsiao-man Ye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用戶】徐婕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就業能力?

【用戶】王怡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教育不保證就業

【用戶】Eric L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健。民。‧法。人。愛。鄉。資。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