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感謝阿~繼】評論
好不容易才看懂這題, 原來(c)應該是信賴利益, 非履行利益 最佳解!Oni Hsiao 小一上 (2013/01/03 03:57):讚9人讚!賠償信賴利益 而非履行利益
【盧妍蓁】評論
阿銘在2月5號賣車於阿扁,價金10萬,約定2月28號交車,阿扁在2月7號跟阿珍立下該輛之買賣契約,價金20萬約定3月1號交車 不幸的是,阿銘在2月6號當天,因閃避檢方拘提,開車逃逸,結果將車撞個稀巴爛,整台車起火爆炸方圓數里之內,皆得見其火光...........請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阿銘和阿扁--因可歸責阿銘之事由給付不能,阿扁得請求賠償損害(226),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賣給阿珍可獲利的10萬元。阿扁和阿珍--阿扁在和阿珍立契約時,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阿扁需負對方非因過失信契約為有效而受損害,也就是信賴利益賠償。阿珍可請求,她和阿扁訂約時所花費的訂約費,和因為要和阿扁訂約所造成的輪椅維修費(247)
【米花】評論
【C】28 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 (C)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D)不當得利
【sweet70906】評論
【焦點檢視】一、損害賠償之原則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係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學說稱之為「完全賠償原則」,因此,負有賠償責任之義務人,其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包含財產的積極減少(積極損害)與財產的消極不增加(所失利益)。 二、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係對被害人或債權人所享有利益發生原因不同而作之區別,因此被害人或債權人在上述三者利益其中一者被侵害時,所受之損害,仍會包含如上說明到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切勿將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與所受損害之概念混淆,茲就該三者利益分別說明如下:(一)履行利益履行利益又稱給付利益,係法律行為有效...
【snoopy75smb】評論
(A)須表意人無過失(O)(B)須其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O)(C)須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X;非履行利益,而是信賴利益)(D)須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撤銷(O)民法 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 第 89 條(傳達錯誤)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民法 第 90 條(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 第 91 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依第八十八條及...
【Angela~感謝阿摩~繼】評論
好不容易才看懂這題, 原來(c)應該是信賴利益, 非履行利益 最佳解! Oni H.....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