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為調查甲殺死乙案件之事實,檢察官實施勘驗,事先通知甲之辯護人丙及具有檢驗師資格之丁到場,由丁對被害人之遺體進行解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勘驗程序不合法。因實施勘驗前,檢察官未通知甲到場
(B)勘驗程序不合法。因檢察官應依鑑定留置票始得為之
(C)勘驗程序不合法。因丁不具醫師資格
(D)勘驗程序不合法。因偵查中之勘驗不得通知辯護人到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133
統計:A(38),B(33),C(177),D(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上之從犯、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訴216III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勘驗程序不合法。因實施勘驗前,檢察官未通知甲到場(X;必要時得通知甲)(B)勘驗程序不合法。因檢察官應依鑑定留置票始得為之(X;無須依鑑定留置票始得為之)(C)勘驗程序不合法。因丁不具醫師資格(O)(D)勘驗程序不合法。因偵查中之勘驗不得通知辯護人到場(X;必要時得通知辯護人)刑事訴訟法 第 2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