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刑訴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甲)逮捕現行犯者(乙等人),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乙等人),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甲之逮捕不合法,因為賭博僅屬輕微犯罪,依比例原則之概念,甲對於乙之施以侵害人身自由之逮捕,顯屬過度之基本權利侵害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B)甲之逮捕不合法,因為其並非賭博罪之利害關係人,故無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權限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C)警察於詢問後,得依犯罪之情形及證據程度,決定是否將乙解送至地檢署,以避免偵查資源之浪費第 92 條(節錄)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1. 司法警察沒有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