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號碼
(B)文字
(C)法官自由心證
(D)最低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6667
統計:A(112),B(5111),C(55),D(4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決定數量、關於試題:31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用户評論

【用戶】Zeech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法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用戶】新北小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 正確

【用戶】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5條應該要拆開來看: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或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例1:500和400

【用戶】傻小德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個人見解: - 第四條: 標價"同時"有五百元及400元兩種標示時, 以文字為準=五百元- 第五條: 標價以文字"或"數字表示時, 即不管是文字還是數字, 寫兩百五十元和四百元, 或者寫500元和400元, 以"最低"為準=兩百五十元 或者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