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免徵裁判費或聲請費?
(A)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B)聲請參加訴訟
(C)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者
(D)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Juster Austi】評論

(A)民事訴訟法第 77-17 條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B)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定: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lain13413】評論

民訴第77-20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裁判費。(D)錯,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裁判費。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3000、1000、500、2/3、調解10萬裁判費:原則1000;非財產權為3000;支付命令唯一特例500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撤回、調解、和解退費2/3-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公益訴訟、反訴、調解10萬以下皆不收費;但追加或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