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乙、丙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甲一人單獨所為之下列訴訟行為,何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A)提出證據
(B)提起合法之上訴
(C)自認被告主張之事實
(D)依法院指示補正訴訟資料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小廢物】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56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評論

有利及於全體 , 不利不及於全體提出證據原則上是有利於勝訴的(提出自曝其短的是特例不談)--->及提起合法之上訴有利於爭取利益(勝訴或更符合己方訴之聲明)--->及依法院指示補正訴訟資料有利於己方(不補正就會輸掉訴訟)--->及自認被告主張之事實(為對造增加攻防武器不利於己方)--->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