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Ching Kao】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2.08.08)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林美惠】評論
補充~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三條亦有相關規定喔!!!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二家】評論
兩種法則都有規範耶~那這樣....到底該如何選擇呢?
【Lin Ch】評論
看法則的名稱 ,題目給的是{幼照法},幼照法並沒有規定老師不能打小孩,但兒少法就有。
【silense nopal】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