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B)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A)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C) 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D)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whappy501】評論
C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A) 係指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B) 須年終考績有2年列甲等,或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D) 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