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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A)(D)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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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對於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之懲戒案件,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法第5 條A D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法第5 條第3項(B) 對於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者,不得由監察院決定先行停止其職務(A) 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由懲戒法庭裁定命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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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A)(D)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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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對於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之懲戒案件,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法第5 條A D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法第5 條第3項(B) 對於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者,不得由監察院決定先行停止其職務(A) 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由懲戒法庭裁定命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