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遇而安】評論
依民法第137條第二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
【林梅文】評論
催告=請求? 129中斷貸與人定 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結論第 137 條
【Moomin】評論
第一百二十九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第一百三十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第一百三十一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第一百三十七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
【ckvhome】評論
(A) 乙於 103 年 2 月催告時,時效不中斷:該催告為請求(民129I、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