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2 年 2 月間舉辦員工旅遊,住宿乙之旅店,積欠住宿費新臺幣 10 萬元, 乙於 103 年 2 月催告後甲仍不給付,乙乃於 104 年 2 月訴請甲給付,於 105 年 2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03 年 2 月催告時,時效中斷
(B)乙於 104 年 2 月訴請甲給付時,時效不完成
(C)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5 年
(D)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 1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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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隨遇而安】評論

依民法第137條第二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

林梅文】評論

催告=請求?   129中斷貸與人定 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結論第 137 條

Moomin】評論

第一百二十九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第一百三十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第一百三十一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第一百三十七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

ckvhome】評論

(A) 乙於 103 年 2 月催告時,時效不中斷:該催告為請求(民129I、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