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評論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B)防衛過當之行為 ----得減輕 或 免除(C)中止未遂 (D)純正身分犯,其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人之行為----得減輕
【Allen Lai】評論
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D 31條第1項,得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