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以下關於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為危險犯
(B)國際航線之客機屬於本罪之動力交通工具
(C)「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本罪之結果
(D)本罪有致死傷之加重結果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036
統計:A(24),B(151),C(306),D(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主刑、強奪?強盜?

用户評論

柳宗元】評論

185-3是抽象危險犯,有行為就構成犯罪,無須結果。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185-3乃抽象危險犯,一旦符合法條敘述之「狀態」發生即成立犯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必要。故,此規定非此罪結果。具體危險犯則需要個案審查實害結果(法條中多有「致XXX」)方可論罪。

】評論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本罪之【行為】只要行為人有此行為,即成立本罪

fuji7463_108初】評論

關於(C)「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為罪之結果處罰這個結果無意義 。整部刑法的內容有很多種犯罪樣態 ,有的條文是要處罰行為 ,有的條文是要處罰結果 ,像公務員圖利罪是要處罰後面的結果 ( 公務員因而獲得利益 ),酒駕罪是為了要處罰前面的行為 ,不是為了要處罰後面的結果 。是要處罰行為或結果 ? 當時立法者可能自己也不清楚、不確定。很多東西都是後來的(學者)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