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9 年上字第 1223 號 公務員於職務上作成之文書,事後予以更改,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為之登載,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不生變造公文書問題。
【夢冰玥天】評論
可不可以舉例一下公務員偽造文書的例子勒?這樣比較好理解~感謝~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務員做成一個他沒有製作權的文書即可犯偽造文書。例如公所行政人員偽造碩士畢業證書(特種文書)、警察偽造他人簽名於支票(私文書)、檢察官偽造法院搜索票(公文書),若其係假借職務之便而為,都可能依134加重。
【COOLCHACHA】評論
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與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別。
【玥玦】評論
可不可以舉例一下公務員偽造文書的例子勒?這樣比較好理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