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朴亭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328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戶】windy1063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論準強盜罪,因甲還未獲得竊盜物,甲用乙瀰的行為,不能視為防護髒物。且甲也沒有為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的行為,故不成立準強盜罪。甲前面的行為有加重竊盜未遂,但中途犯意且行為提升為加重強盜罪,實務見解,論加重強盜罪。(竊盜不成改強盜,論強盜罪)
【用戶】windy1063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不論準強盜罪,因甲還未獲得竊盜物,甲用乙瀰的行為,不能視為防護髒物。且甲也沒有為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的行為,故不成立準強盜罪。甲前面的行為有加重竊盜未遂,但中途犯意且行為提升為加重強盜罪,實務見解,論加重強盜罪。(竊盜不成改強盜,論強盜罪)
【用戶】骨頭(警 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甲攜帶乙醚一瓶,白天以萬能鑰匙開鎖侵入 A 女住宅※成立第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但不成立第二款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因為他是用鑰匙開門,不符合逾越定義正翻箱倒櫃尋找貴重物品時※搜索財物階段,該當著手遭 A 女發覺,甲臨時起意,自後扣住 A 頸部,並以沾有乙醚之手套摀住 A 的口鼻,導致 A 四肢無力癱坐在地板上,甲遂從容取走 A 皮包內現金後逃逸※轉念強盜,改偷為搶轉念強盜加上符合加重條款,成立加重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