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山姆】評論
A、要有強暴脅迫之''行為'',不能只有意圖就構成犯罪。B、這邊指的是狹義的強暴,''有形''且''侵害到人''了,''脅迫''也是,要強烈的惡意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況且,實務上,對於''怪力亂神''之事,通常不屬於脅迫、威脅之有力方法。D、''希冀意圖'',指的是''警察不去拆''這個願望。只要他強暴威脅就算了,不用真的等到''警察不去拆''實現,就可成立犯罪。
【夢冰玥天】評論
感謝解答!!
【simonlinhhh】評論
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玥玦】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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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甲鎖死頂樓大門的行為,雖然有妨害拆除公務的意圖,但因為行為當時沒有對相關公務員進行強暴或脅迫,甲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2 項事前妨害公務罪頂樓加蓋戶甲獲悉 3 日後主管機關將進行拆除,竟在拆除前一日將頂樓大門鎖死,並在大門前貼上抗議文字「非經同意過此大門必遭天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