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豪】評論
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受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保障。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及財產安全,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上開憲法意旨。擬制強盜罪,即準強盜罪。
【王妤文】評論
刑法第329條
【Dor】評論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木瓜)、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王惟】評論
強盜罪 先強制後取財準強盜罪 先取財後強制
【高考上榜再學習】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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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特正取】評論
強盜罪 先強制後取財★★★★ ...
【Ying】評論
7. 甲騎乘腳踏車行經 A 所有之木瓜園附近,見四下無人,遂進入園內竊取木瓜(竊盜),為 A 發現,甲即出手毆 A 成傷(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A 倒地不起,甲帶著木瓜逃離木瓜園。甲應成立何罪?(A)準強盜罪(B)加重強盜罪(C)竊盜罪(D)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釋字第630號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受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保障,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之規定,將竊盜或搶奪之行為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視為施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之強盜行為,乃因準強盜罪之取財行為與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雖與強盜罪相反,卻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以致竊盜或搶奪故意與施強暴、脅迫之故意,並非截然可分,而得以視為一複合之單一故意,亦即可認為此等行為人之主觀不法與強盜行為人之主觀不法幾無差異;復因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縱使倒置,客觀上對於被害人或第三人所造成財產法益與人身法益之損害卻無二致,而具有得予以相同評價之客觀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