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ban Yeh】評論
特殊教育法102.01.23(A)每三年辦理一次(B)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第 43 條為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C)處理學習輔導等事宜第 45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陳晏生】評論
B應該是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吧
【Luka Yen】評論
(D)特殊教育法 第42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進行相關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
【Never Give Up】評論
以上法條都收錄在特殊教育法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