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Funny】評論
整理 一、 應停止審判 : 294 : 心神喪失、疾病者。 333:民事未起訴者。二、得停止審判: 295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 296 : 無關之他罪判決。 297: 民事已經起訴者。
【金榜題名】評論
(一)刑事訴訟法§296規定:「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可知(A)之論述係屬得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二)刑事訴訟法§297規定:「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可知(B)之論述係屬得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三)刑事訴訟法§295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可知(C)之論述係屬得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四)政務官並無免除刑罰權或免訴權之特權,故(D)之論述「將入閣擔任部長級之政務官」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