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hu0510】評論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不動產★★,...
【柔】評論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林欣璇】評論
(B)違建不得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以事實上處分權為交易客體(足以達到遮風避雨之效用-建築物)按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236 號民事判例,違建雖不得辦理保存登記,唯具有經濟上之效用,得作為契約之標的,而成立買賣贈與等債權契約關係。(C)因事實上處分權,被侵害權利時,仍可主張侵權行為。
【羅馬房間記憶法】評論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758條1項定有明文。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所有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767條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類推適用。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758條1項定有明文。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所有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767條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