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
(A)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B)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C)各級政府所屬學校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各級政府定之
(D)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1014
統計:A(52),B(34),C(260),D(100),E(0)

用户評論

秘密】評論

(C)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Leonard】評論

第 14 條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曾婉臻】評論

法條現在改囉!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A)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