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實務見解,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仍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A)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B)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C)不得於行政訴訟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國家賠償訴訟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l 項之規定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2981
統計:A(963),B(826),C(162),D(129),E(0)

用户評論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這題我用觀念解題,若有誤還盼高手指正觀念1刪CD:國賠能附帶請求的觀念2刪B:會設前置主義,是希望很多紛爭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要動不動就動用到司法機關,每天國家發生的大小紛爭無限,司法院全權處理會有處理不完的事務,相對會拖到現正處理的訴訟進度。而既然已動用到司法程序,那要不要先向原機關求償,就不這麼重要,想省事就合併請求吧。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依目前國家賠償採雙軌制規定(民、行訴二選一,選了就走到底),依題意知,已經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便不得再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故本題應選(A)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