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商業性廣告因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屬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
(B)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者公開道歉,已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C)關於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言論,應受較大範疇之保障
(D)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未牴觸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6039
統計:A(161),B(2227),C(173),D(135),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65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8年4月3日解釋爭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解釋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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