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已結婚,嗣後又離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B)受輔助宣告之人,受不動產之贈與,具有行為能力
(C)受監護宣告之人,經監護人同意為法律行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D)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獨立營業行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4339
統計:A(172),B(1325),C(383),D(196),E(0)

用户評論

大家加油!(閉關中)】評論

以下法條皆為民法(A)第 13 條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所以未成年人離婚後還是有行為能力(B)第15-2條(C)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D)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請問 就14F的題目,輔助宣告的人到底有沒有行為能力呢?

Ritsu Jo】評論

回樓上,受輔助宣告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哦換一個簡單的說法受輔助宣告人只有在做15-2的特定行為時,其行為能力才受到限制,應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才行。那如果未經輔助人同意就做了特定行為怎麼辦呢?那就是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78~83條規定囉~另外,輔助人也不是受輔助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受輔助宣告人已經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了,不需要法定代理人……我是這樣想的,有錯盼高手指正

幫按讚】評論

民法15-2條(受輔助宣告)有準用78~83條、85條(涵蓋限制行為能力的相關規定),故受輔助宣告受的限制很接近限制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