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攜帶兇器竊盜,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既遂罪,且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既遂罪。下列何者為關於以上敘述之論斷?
(A)成立法條競合
(B)成立數罪併罰
(C)成立實質競合
(D)成立想像競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603
統計:A(2392),B(313),C(440),D(802),E(0)

用户評論

hsup3786】評論

1.法條競合--1行為侵害1法益,因數個刑事法律有重複之規定,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罪處斷。如題。2.想像競合--1行為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又分為:     (1)同種想像競合犯:大貨車司機打瞌睡,追撞小客車(1行為),導致1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一罪「過失致死罪」     (2)異種想像競合犯:甲亂丟菸蒂(1行為),引起火災並燒死睡眠中乙,甲同時觸犯失火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3.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實質競合成立數罪併罰,其要件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snoopy75smb】評論

一行為祇能一罪。一行為侵害一法益(例:子殺父),成立數罪名(殺人罪及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法條競合(擇重)。特別、補充、吸收及擇一關係。上例為特別關係(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比殺人罪多一構成要件)。題目為吸收關係(高度行為〈加重竊盜罪〉吸收低度行為〈竊盜罪〉)。一行為侵害數法益(開車不慎肇事,致多人重傷及死亡),成立數罪名(過失致重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想像競合(擇重)。

Vita】評論

想像很重要從重罰之 法條可吸收  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