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ju】評論
民法第 988 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不具備法定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近親結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重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第988-1條Ⅰ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幫按讚】評論
17 甲乙為夫妻,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並為離婚之登記。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並為結 婚之登記。不料,3 年後乙發現甲乙之離婚登記因證人不合法致使該離婚無效,但甲丙均善意且無過失相 信甲乙之離婚登記為有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丙之結婚構成重婚,故無效 (B)因甲丙結婚無效,故甲乙婚姻仍為有效 (C)甲丙婚姻有效 →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該重婚仍為有效。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此自甲丙婚姻成立後,甲乙婚姻視為消滅(D)乙可撤銷甲丙之婚姻
【風】評論
典試委員在洗臉長長久久的日子嗎?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