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向乙借貸款項,並將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其貸款。嗣後甲將該不動產出售於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清償期屆至而乙未受清償者,下列抵押權人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A)因該不動產已登記於丙名下,故乙不得聲請法院拍賣該筆不動產,僅得對甲求償
(B)該不動產之移轉因未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故乙得請求丙塗銷登記後,再聲請法院拍賣該筆不動產
(C)乙不得聲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僅得就甲出賣該不動產所得之價金,主張物上代位而優先受清償
(D)乙得聲請法院拍賣登記於丙名下之該不動產,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存夠鑽石不開盈利了做點好事】評論

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當房屋買賣時,.....

To Be or Not】評論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一號裁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六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其掌握的權利內容為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因此,權利之標的物雖變化其原有之態樣或性質,但只要還能維持其交換價值,則依抵押權之本質,抵押權之效力能追及至該變形物或代表物上。物上代位性制度由此而生。我國民法第八八一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乃係抵押權物上代位性之重要規定。其特色如左:一、惟有在抵押物滅失、毀損下承認物上代位二、物上代位者乃是在賠償請求權上(即債權上)而非賠償金上成立三、物上代位係法定債權四、物上代位單一性原則。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35 甲向乙借貸款項,並將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其貸款。嗣後甲將該不動產出售於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清償期屆至而乙未受清償者,下列抵押權人乙之主張,何者正確?抵押權跟物不跟人(D)乙得聲請法院拍賣登記於丙名下之該不動產,就拍賣所得價金 抵押權人優先受清償

Perandcho】評論

等等?所以丙花錢跟甲買了房子,然後乙有權拍賣了這間房子並拿走錢。同時甲已經從丙得到房子的錢。 那丙既沒了房子又沒了錢?我是不是哪裡兜錯了?

Lin Tony】評論

回樓上,丙買房前要先確認是否有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