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1. 直接占有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2. 間接占有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3. 占有輔助人: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snoopy75smb】評論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85 號 民事案由摘要: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裁判日期:民國 81 年 02 月 20 日
【馬鈴薯頭】評論
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
【enemy1067】評論
民法 第 944 條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看完整詳解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 直接占有人: . 間接占有人:如房客 3. 占有輔助人 如細漢仔A)和平 (B)善意占有(C)無過失占有美國占領阿富汗 公然 不和平 半惡意 有過失民法物權 法學大意
【chiuchen1993】評論
他主占有:是指對於物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而為的占有。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占有他人的物,均屬於他主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