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電廠無權占用乙所有之 A 地蓋廠房,乙訴請返還 A 地,甲主張若法院判決乙勝訴,甲拆廠房還地,將導致 3 萬人無電可用。若法官認為乙之請求權要件具備,然而甲之主張亦屬真實,且甲 願意補償使用該土地之相關費用,則法官得依據下列何種原則,駁回乙之請求?
(A)同時履行抗辯原則
(B)不安抗辯原則
(C)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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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

【用戶】趴兔媽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用戶】Camilla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權利濫用禁止之具體判斷標準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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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權利濫用禁止之具體判斷標準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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