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罪質屬抽象危險犯
(B)致人於死或重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
(C)本罪屬對向犯
(D)在場助勢者為本罪之行為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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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f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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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對象犯:某些犯罪類型,必須有至少「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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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81 年台非字第 233 號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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