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由下列何人聯名出具?
(A)董事長
(B)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
(C)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D)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困難0.31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Jimi Lin】評論

關鍵字 - "外國"在臺分公司

piewang0726】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

陳珮瑜】評論

外國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

Sally Jhang】評論

證券商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商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