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不再程死 不再誠實
【chucy】評論
感謝樓上提供口訣!!補充免判逾褫是懲戒第56條
【達利瑪】評論
請問,會有發回的情形發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