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2),C(0),D(0),E(0)

用户評論

屋哩】評論

間接的犯意聯絡,(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2364 號判例:「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 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 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