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甲,強盜取得他人計程車後,回到家中,在母親乙幫助下,甲將計程車燒燬以湮滅證據,甲並教唆乙將之收容於住家內,10 天後為警方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觸犯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B)甲燒燬強盜罪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C)甲教唆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之教唆犯
(D)乙幫助甲燒燬計程車,構成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用户評論

杜杜】評論

湮滅「他人證據」、自己藏匿「無期待可能性」

】評論

依照刑法(下同)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必須為"他人"之刑事被告案件證據,對於犯罪人自行偽造變造或隱匿,法律並無規範,乃因不應期待犯罪行為人不為自己之犯罪作掩飾,無期待可能性。(白話講就是:你不能期待小偷不破壞監視器、不變賣贓物、不抹去指紋這些能證明犯人就是他的證據,因為人性就是會是塗抹去自己犯下的罪。)另依照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親人、家人互鄉幫助為理所應當(尤其我們這麼重視家庭倫理的...

屋哩】評論

(A)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B)湮滅證據罪並不處罰犯人湮滅自己的證據。 第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最高法院 24 年上字第 4974 號判例:「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D)已經不該當湮滅證據罪,乙無從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