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評論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乙在出生後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本題乙已滿月,舉輕明重,自不得成立刑法(下同)第274條生母殺嬰罪。
【屋哩】評論
(A)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Ⅰ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Ⅲ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B)剛滿月的親生嬰兒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Ⅰ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240 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 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C)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D)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Ⅰ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