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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69 號: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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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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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69號解釋文: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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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法律規定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A),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事項規定明確,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D),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① 構成要件 a. 須為公務員之行為: 所謂公務員,國家賠償法採最廣義之規定,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b)擔任審判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