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 V(A) 委任取款背書,不生票據權利轉讓之效力V(B)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X(C)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不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V(D)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第 40 條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引用出處: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1MLT20802-3.pdf委任取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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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票據法 V(A) 委任取款背書,不生票據權利轉讓之效力V(B)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X(C)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不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V(D)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第 40 條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引用出處: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1MLT20802-3.pdf委任取款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