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依第 54 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多久內開工?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多久?(4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0882
統計:A(124),B(97),C(1582),D(10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再審、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用户評論

【用戶】Zhan P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C) ○ §255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57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58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