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洪榮德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僱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僱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用戶】詹姆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訊息摘要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公(發)布日期105-05-18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現新修法,答案D應修正為100人為正確
【用戶】行百里者半九十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女性受僱者得享分娩假及產假 <---爭議的是懷孕才有,不是女性受僱者統統有(C)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人,為撫育未滿三歲之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且工資照給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D)僱用受僱者兩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1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