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mei.wei】評論
B)從參加人 58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學者稱 「從參加 」輔助幫忙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61年台再字第186號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唐唐】評論
15.訴訟繫屬後占有訴訟請求之標的物之下列人中,何者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 (A)承租人(B)保管人(C)受任人(D)受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