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toufo】評論
D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
【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評論
法律問題:甲原係乙機關(下稱乙)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認甲有不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甲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是否合法?決 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面巴】評論
釋字785、保訓會人事行為一覽表出來後可以救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