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 損失補償,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I.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B)II.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A)III.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C)IV.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