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評論
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陳紹綸】評論
監聽是刑大才要 所以局長同意
【ooxx】評論
純法條題,法條熟悉即可作答警察職...
【喵】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