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扣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扣留期間逾六個月,即應予變賣
(B) 保管扣留物所費過鉅時,得予變賣
(C) 扣留物有腐壞之虞者,應即銷毀之
(D) 因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半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其變賣所得價金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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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888】評論

(A) 扣留期間逾六個月,即應予變賣,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得變賣(B) 保管扣留物所費過鉅時,得予變賣正確(C) 扣留物有腐壞之虞者,應即銷毀之得變賣(D) 因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半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其變賣所得價金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1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C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A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

別再耍廢】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用隨便】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A 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得予變賣C 得予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