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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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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經 (指定的)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I.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A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C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B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DII.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