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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II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看完整詳解
【a8888】評論
(A)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B) 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
【e120247666】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