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 使用警械時,須對空鳴槍表明身分不須對空鳴槍(B) 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扣押措施須以強制力實施時,限用警棍制止不正確有前條 (第3條) 第1款、第2款 (得警棍制止) 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
【IU我婆】評論
A無明文規定B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