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下列何者為該「第三人」?
(A) 現行共同犯罪者之其中一人
(B) 掩護犯嫌脫逃之屋主
(C) 遭歹徒挾持之人
(D) 共同反擊警察之教唆犯罪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陳籃板】評論

不要選有「犯意聯絡」或幫助其犯罪的C正解

柳宗元】評論

不要選有「犯意聯絡」.....觀看完整全★,...

a8888】評論

(A) 現行共同犯罪者之其中一人相對人(B) 掩護犯嫌脫逃之屋主相對人(C) 遭歹徒挾持之人第三人(D) 共同反擊警察之教唆犯罪人相對人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