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法得使用警棍制止之原因?
(A)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B) 指揮交通遭受拒絕時
(C) 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D) 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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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888】評論

(A)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得警棍制止(B) 指揮交通遭受拒絕時得警棍指揮(C) 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警棍制止(D) 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警棍制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   B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C  D二、依法令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