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行政執行分署為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何機關為之?
(A) 高等行政法院
(B) 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庭
(C) 地方法院
(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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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8888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I.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II.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用戶】a8888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I.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II.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